突破信托流动性短板

来源: 时间:2013-03-08

    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通常都比其他金融产品差。但近年来信托也开始慢慢有一些流动性上的突破——信托的场外转让、滚动募集、信托回购、资产证券化就可突破信托流动性的短板。

    1、信托已有场外转让市场 但尚不发达
    信托投资者多将信托当定期存款持有到期,殊不知,信托也可转让,也有转让市场。

    对于部分在信托合同规定了转让条款的信托,投资者若中途需变现,可通过信托公司或三方交易平台寻找下家。买方卖方协商定价,协商一致即可到信托公司申请信托份额转让。但信托公司会收取不菲的转让费,或高达3%。部分信托公司会提供撮合业务,通过客户经理或者官网来促进撮合——譬如在其官方网站开辟转让专区。而三方转让平台包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上海市信托登记中心,嗅到商机的三方理财公司如展恒理财也曾试图从事信托转让的电子商务。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未配套实施一直是困扰信托收益权转让市场发展的瓶颈。

    2、“开放式”信托并不遥远
    实现信托“开放”可以预见的有3个途径:
    (1)滚动募集式信托。在产品设计上即将其设计为滚动募集、短借长投型,即可一定程度上提高流动性。信托公司“资金池”产品已经实现了该功能,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周期(14天、1、3、6、9、12个月)来模拟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该类信托产品的认购也突破了以往的以发行期为限的认购方式,在每个工作日均可认购。但好的流动性是以牺牲收益为代价的,资金池信托收益率大幅低于普通信托。

    (2)信托资产证券化。如果信托公司能够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自身管理的信贷资产直接纳入证券化资产包,通过证券化并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就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流通,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这相当于是给信托资产加上了杠杆,是创新的一个方向。但问题是,若通过交易所交易,有违信托“私募”性质,而不走交易所,流动性又难以保证。

    (3)信托回购。通过开放式回购进行短期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为:①投资者向流动性提供人出售信托产品受益权,获得资金;同时,投资者与流动性提供人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以一定价格回购信托产品受益权;②在约定日期,投资者向流动性提供人支付回购期间的本金和利息,并购回信托产品受益权。此处流动性提供人不一定是信托公司。

    3、对还款方而言,兑付能力和意愿影响流动性
    (1)能否按时还款取决于还款能力
金融产品的三性——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是紧密关联的,三者互相影响。在收益定价相同的前提下,一般风险性和流动性成正比,即风险越大,流动性越大。对于1~3年期固定期限的贷款类信托而言,如若两款房地产信托均为2年期,收益率10%,那是否意味着二者风险性相同呢?一般说来,如果10%是市场公允定价,那么二者风险应该是雷同的,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也不尽然。据我们观察,市场上AA级和AAA级房企,所发行的信托在期限和收益上并没有拉开差距,但我们认为,二者实质的流动性是不同的。其差异就表现在到期还款能力的强弱。对于项目优良、信用级别高、回款能力强的房企,2年期满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显然要更强,因而表现出更佳的流动性(到期还款),“三性”综合打分也会更高。

    (2)会否提前还款取决于还款意愿
    部分信托合同含提前赎回条款,规定融资人可提前终止合同,如“信托期限2年,可提前1年终止”,此时流动性对于融资人意味着更灵活的财务安排,但对于投资者未必是好事,后者或面临重新投资的不确定性。

    4、质押物的流动性也需留意
    质押物被迫“流动”之时大多是遇到兑付危机,此时除了流动性,当初的估值也显得很重要。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好变现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动产质押、或者非流通股,变现则相对困难。流动性好的上市公司股权再次因为流动性好、估值较合理而成为变现佼佼者。反面例子是,中融信托在青岛凯悦项目兑付危机中,抵押房产最后落得缩水拍卖的结果。 
(xief摘自新浪仓石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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